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
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
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,切实保护建设项目周围及沿线的生
态环境,预防和控制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,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
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
条例》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公
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
容,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,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遵循“预防为
主,防治结合”、“强化过程控制”的原则。项目管理机构要贯彻
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,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严格的环保水保
施工措施,切实落实各项环保要求。
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,结合项目所属行
业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,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督管
理办法。
第四条本办法中项目管理机构是指由公司按规定组建的
指挥部、总承包部、项目部及由公司独资或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组
建的法人项目公司等;参建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及
其下属工程公司、项目部。
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环
境保护管理,包括项目永久结构施工现场、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、
施工驻地、施工便道等及其临近受影响范围及因工程建设需要的
临时性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。
第二章公司环境保护职责
第六条公司工程监管部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管
理部门,负责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,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
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、指导。主要职责是:
1.贯彻执行国家、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
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指示。
2.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,并监督指导项目管理机
构实施。
3.组织环境保护宣传、教育和培训,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治
理技术和管理经验。
4.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。
5.组织对项目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价。
6.按规定参加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。
7.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相关报表的统计、汇总、上报工作。
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
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,组长由项
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,分管领导任副组长,各职能部门负责人、
参建单位项目经理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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